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訂定日期:109年11月12日董事會通過
本公司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自身、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合夥人、曾經任職或將來任職之機構等獲得不當利益。
本公司與前述關係人發生資金貸與或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時,應採取迴避或禁止等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本公司涉及該等事項之人員並應主動說明其與本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一、藉著職務之便或使用公司財產、資訊獲取私利。
二、與本公司競爭,但董事經股東會、經理人經董事會同意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者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規範或其他法令禁止之行為。
本公司人員應秉持誠信公平的態度,對待公司所有的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不得藉執行職務之便,為個人、公司或第三人之利益而有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任何形式之餽贈、招待、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但該餽贈或招待為社會禮儀習俗或公司所允許者,不在此限。
任何一位本公司的人員,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準則之情事時,應主動向董事、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主管呈報,並盡可能提供足夠的資訊,使公司得以適當處理後續事宜。
本公司應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檢舉案件,允許匿名檢舉,並由獨立管道查證,且全力保護檢舉人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本公司人員如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時,除應依法令或公司相關規定處理外,其符合法令規定者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前項違反人員得提出申訴,如經查明其確未違反本準則者,本公司應予撤銷議處;其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者,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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