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Governance

道德行為規範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訂定日期:109年11月12日董事會通過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使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所有員工之行為有所依據,且符合社會公序良俗,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了解公司道德標準,爰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訂立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所有人員,包括董事、經理人及員工。

第三條(誠信原則)

本公司人員在經營管理及執行業務時,應謹守道德規範,並恪守忠誠信實之公司經營理念。

第四條(利益衝突之禁止)

本公司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自身、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合夥人、曾經任職或將來任職之機構等獲得不當利益。

本公司與前述關係人發生資金貸與或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時,應採取迴避或禁止等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本公司涉及該等事項之人員並應主動說明其與本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第五條(不得圖已私利)

一、藉著職務之便或使用公司財產、資訊獲取私利。

二、與本公司競爭,但董事經股東會、經理人經董事會同意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者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規範或其他法令禁止之行為。

第六條(保密義務)

對於公司自有或被授權之技術性或非技術性資訊、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有規定公開外,本公司人員應負保密義務。前述應保密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可能被他人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第七條(公平交易)

本公司人員應秉持誠信公平的態度,對待公司所有的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不得藉執行職務之便,為個人、公司或第三人之利益而有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任何形式之餽贈、招待、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但該餽贈或招待為社會禮儀習俗或公司所允許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公司資產之妥善保護及使用)

本公司人員均應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

第九條(法令遵循)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規範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且本公司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

第十條(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任何一位本公司的人員,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準則之情事時,應主動向董事、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主管呈報,並盡可能提供足夠的資訊,使公司得以適當處理後續事宜。

本公司應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檢舉案件,允許匿名檢舉,並由獨立管道查證,且全力保護檢舉人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第十一條(懲處及救濟)

本公司人員如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時,除應依法令或公司相關規定處理外,其符合法令規定者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前項違反人員得提出申訴,如經查明其確未違反本準則者,本公司應予撤銷議處;其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者,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第十二條(豁免適用之程序)

本公司人員如有豁免遵循本準則規定之必要時,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股東會、年報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期間及適用之準則、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避免任意或可疑之豁免遵循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之情形均有適當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第十三條(揭露方式)

本準則應於本公司網站揭露,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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